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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煤期貨交割指南
發布日期:2020-03-18 09:50:00   閱讀(2546)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具體規則以交易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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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割前準備

買方客戶


賣方客戶

1、交割意向表


1、交割意向表

2、交割手續費表


2、交割手續費表

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


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

4、交割授權委托書


4、交割授權委托書

5、交割貨款


5、可用于交割的倉單

6、開票資料



7、注銷申請(不提貨無需)



買方客戶第2、3、4、6項及賣方客戶第2、3、4項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時無變化則無需提交。

賣方客戶如未持有倉單,交割前還需提前辦理倉單注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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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割方式

車(船)板交割和廠庫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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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割單位及交割月限倉

交 割 單 位:20000噸(200手)。

交割月限倉 :4000手

如交割量超過交割月限倉,需在交割月前一個月第5個日歷日前申請交割月套保額度,具體額度以交易所審批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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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割及開票流程

交割流程:

時間

買方客戶

賣方客戶

臨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提交交割材料

①辦理商品入庫注冊倉單(已持有倉單除外)
②提交交割材料

最后交易日

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①提交倉單

②申報凍結倉單數量后當日釋放交割保證金(未申報則配對日釋放)

第一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一個交易日)


公布倉單

第二交割日(配對日)

①挑選倉單

②扣交割手續費

①扣交割手續費

②釋放交割保證金

第三交割日

①扣交割余款
②收市后收取倉單

①收取買方客戶開票信息

②結算后收取80%交割貨款

第三交割日后7個交易日內

收取交割發票

①開具交割發票轉交買方
②買方確認票據后收取20%交割余款

1、賣方客戶可以在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間提交滾動交割申請。滾動交割買賣雙方響應成功當日為第一交割日(當日為滾動交割的配對日、收取交割手續費),進入交割流程。參與滾動交割的客戶需在交割意向表中注明滾動交割意向。

2、車船板交割保證金在車船板交割完成后釋放,需要提交車船板交割協議書授權并另備100%貨款。

3、第二交割日為賣方客戶倉儲費最后計費日,第三交割日為買方客戶倉儲費開始計費日。當月倉儲費由交易所次月初通過期貨賬戶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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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流程:

賣方客戶 ?→ ?買方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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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煤交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客戶應當在交割日后7個交易日內將發票傳遞給買方客戶。發票延遲1至10日(公歷日)的,賣方應當每天支付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超過10日(公歷日)仍未提供發票的,視為拒絕提供發票,賣方應當按貨款金額的規定比例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按照國家稅務部門公布的增值稅稅率執行。滯納金或者違約金從貨款余額中扣除,補償給買方,剩余貨款屬于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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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割品要求及規定

基準交割品: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為55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0.6%,30%≤干燥無灰基揮發分≤42%,干燥基灰分≤30%,全水≤20%的動力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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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品及升貼水: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48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1%,30%≤干燥無灰基揮發分≤42%,干燥基灰分≤30%的動力煤。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為5000千卡/千克時,貨款結算價(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交割結算價-90;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300千卡/千克時,貨款結算價(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交割結算價-90)/5000×實測發熱量;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300千卡/千克時,貨款結算價(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交割結算價/5500×實測發熱量;收到基低位發熱量超過6000千卡/千克的,按6000千卡/千克計算貨款。

0.6%<干燥基全硫≤1%時,以0.6%為基準,每高0.1(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一位)個百分點,貼水4元/噸。

全水>20%的動力煤可以交割。全水>20%時,以20%為基準,按照超出部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一位)扣減重量(例如,實測全水為21.32%,扣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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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短計算:

以船舶接貨時,單船重量溢短范圍為±500噸(含)以內。在重量溢短規定范圍內,交易所依據實際重量進行結算。溢貨超出規定范圍的,買賣雙方對超出部分協商解決并自行結算。短貨超出規定范圍的,賣方需及時補裝至規定范圍以內;無法補裝的,在計算貨款時,交易所對短貨超出規定范圍的部分雙倍扣減;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

短貨超出規定范圍時雙倍扣減的計算公式為:單船結算重量=應交重量-500-(應交重量-500-實測重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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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板交割規定:

1、動力煤發運前,買方有權對貨物質量進行檢驗,買方承擔與檢驗相關的所有費用。指定質檢機構通過移動煤流采樣并出具的正式質檢報告顯示不符合交割標準的,按賣方違約處理,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正式質檢報告顯示符合交割標準的,或買方不檢驗的,應正常發貨。

2、動力煤買方使用車輛運輸時,應自通知日起(含該日)7個工作日內抵達貨物所在地;買方使用船舶運輸時,全部或首批船舶應自通知日起(含該日)7個工作日內抵達交割貨物所在指定港口錨地;出現不可抗力導致指定港口不能接收等特殊情形時,可以順延。買方運輸工具到達指定地點后應及時書面(加蓋買方單位公章的傳真件)通知賣方。賣方自收到買方運輸工具抵達指定交貨地點通知之日起(不含該日)1個日歷日內向指定港口港務公司提交作業申請。

3、動力煤車(船)板交割檢驗在裝車(船)過程中進行,由買方選擇、賣方委托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按照移動煤流采樣法進行采樣,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質檢機構在采、制樣結束后,樣品分為四份,由買賣雙方、質檢機構三方簽字確認后封存。

買賣雙方對檢驗結果無異議的,該檢驗結果作為貨物質量判定的依據。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動力煤買賣雙方中任何一方自收到質檢結果之日(不含該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書面提出復檢申請,并預交復檢費用,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視為同意質檢結果。復檢申請僅限一次,復檢項目限于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干燥基全硫、干燥無灰基揮發分和干燥基灰分,計算收到基低位發熱量時,全水采用初檢結果。復檢機構由交易所指定,只對保留的樣品進行復檢。復檢機構自收到交易所復檢通知之日(不含該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做出復檢結果,并將復檢結果書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異議方。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復檢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4、動力煤重量檢驗由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或計量機構進行,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買方使用船舶接貨時,重量計量通過水尺確認。無法水尺計重時,由指定質檢機構依據實際情況選擇地磅或皮帶秤計重;買方使用車輛接貨時,重量計量通過地磅確認。裝車(船)完畢后,質檢或計量機構應及時出具裝車(船)重量證明書,作為交割貨物重量的判定依據。

買賣雙方有權對計量衡器的準確性進行確認。對計量衡器有異議時,應停止交接貨物,并書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組織國家計量技術監督部門現場檢測計量衡器,相關費用(包括差旅費、交通費、檢測費等)由過錯方承擔。

5、動力煤交割時,買方運輸工具未按照約定或規定的時間抵達貨物所在指定港口(或錨地),或賣方未將擬交割貨物按照約定或規定的時間在指定港口備妥并按照約定或規定的時間向指定港口提交裝車(船)作業申請(含符合約定或規定的采樣方式、計重方式等信息),造成延誤的,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守約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補償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據。交易所核實后,對過錯方扣罰滯納金補償給守約方。延誤滯納金金額=∑[1(元/噸)×延誤天數×應發(收)而未發(收)商品數量]。

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商品裝運推遲的,可以順延。

6、已經發貨的動力煤,按實際檢驗結果計算貨款,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300千卡/千克時,貨款結算價=交割結算價/5500×實測發熱量;超過6000千卡/千克時,按照6000千卡/千克計算。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為5000千卡/千克時,貨款結算價=交割結算價-90

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300千卡/千克時,貨款結算價=(交割結算價-90)/5000×實測發熱量。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4800千卡/千克,貨款結算價=(交割結算價-90)/5000×實測發熱量×50%。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檢驗結果低于賣方配對環節公布的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且差值超過300千卡/千克(不含)的,在上述貨款計算公式基礎上再減5元/噸;收到基低位發熱量檢驗結果高于賣方配對環節公布的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且差值超過300千卡/千克(含)的,計算貨款結算價時,收到基低位發熱量按照“賣方配對環節所公布收到基低位發熱量+300”計算。

干燥基全硫、干燥無灰基揮發分、干燥基灰分指標超出交割品范圍的,計算貨款結算價時按照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干燥基全硫、干燥無灰基揮發分、干燥基灰分的順序依次進行。相關計算方法如下表:

指標范圍

計算方法

1%<干燥基全硫≤1.5%

依據實測發熱量和干燥基全硫為1%時的計算值×80%

1.5%<干燥基全硫≤2%

依據實測發熱量和干燥基全硫為1%時的計算值×50%

干燥基全硫>2%

依據實測發熱量和干燥基全硫為1%時的計算值×20%

干燥無灰基揮發分或干燥基灰分超出交割品范圍

依據實測發熱量和實測干燥基全硫的計算值×80%

7、在最后交貨日之前交割完畢的,交易所根據買賣雙方在會員服務系統中的確認結果進行劃轉貨款。在最后交貨日仍沒有交割完畢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賣方按照約定或正常速度發貨但仍未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可以延期交收,買方不得拒絕。待最終交割完畢后,按照規定流程予以劃款;

(2)一方未按照約定或正常速度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另一方可以申請終止交收。守約方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提交《終止交收申請書》及相關證據,過錯方在兩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逾期沒有確認又沒有提出異議的視同確認,交易所與賣方結清已發運部分的貨款,剩余貨款返還給買方。其余未交收部分雙方可以協商另行交收,協商不成的,按過錯方違約處理。


倉單規定:

1、廠庫最遲應當在合約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三個交易日下午3時前提交倉單注冊申請。廠庫提交的支付保證方式符合規定的,交易所可在自廠庫提出倉單注冊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予以注冊。

2、每年5月、11月第10個交易日(含該日)之前注冊的動力煤標準倉單,應在當月的第10個交易日(含該日)之前全部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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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質檢機構:

單位名稱

聯系人

地址

聯系方式

中國檢驗認證集團

檢驗有限公司

陳宏

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東里18號三元大廈18層

電話:010-84603658

手機:13801063685

傳真:010-84603897

通標標準技術服務

有限公司

魯春林

上海市徐匯區宜山路989號3號樓4樓

電話:021-61402682

手機:13774270081

傳真:021-64956995

煤炭科學研究總院

趙奇

北京市朝陽區和平里青年溝路5號1號樓102室

電話:010-84262674

手機:13911192246

傳真:010-84262671

北京華夏力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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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有限公司

楊明春

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東里18號三元大廈11層

電話:010-84603113

手機:13699233627

傳真:010-8460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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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違約的判定:

1、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未能如數交付實物的。

2、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3、車(船)板賣方交割的貨物質量不符合交割質量規定的。

4、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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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違約的處理:

1、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20%的違約金給守約方。買賣雙方終止交割。

2、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交易所應對違約部分預扣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

計算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張)-已交標準倉單數量(張)]×交割單位÷交易單位

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買方接到的倉單為完稅標準倉單的,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 -已交貨款)÷(1-20%)÷(交割結算價+包裝物單價)÷交易單位

買方接到的倉單為保稅標準倉單的,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保稅應交貨款(元)-已交貨款(元)]÷ 保稅交割結算價(元/噸)÷(1-20%)÷交易單位

3、買賣雙方同時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4、出現終止交割情形時,交易所的擔保責任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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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割結算價

動力煤期貨滾動交割的交割結算價為期貨合約配對日(含該日)前10個交易日交易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集中交割的交割結算價為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含該日)前10個交易日交易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

動力煤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地車(船)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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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割費用

1、交割手續費

2、其他費用:

交割預報定金30元/噸,按實際入庫數量在辦理完入庫手續后退回(預報但未入庫數量的相應定金不退)。

車(船)板動力煤交割時,動力煤裝至車(船)板(汽車、輪船)前的一切費用由賣方客戶承擔,之后的一切費用由買方客戶承擔。廠庫倉單動力煤出庫時,用汽車或輪船提貨的,動力煤裝至車(船)板前的一切費用由廠庫承擔,之后的一切費用由買方客戶承擔;用火車提貨的,動力煤裝至短倒車輛車板前的一切費用由廠庫承擔,其余費用由提貨方承擔。

項????目

動力煤

備注

倉??儲??費

0.05元/噸·天


質檢機構費用

項目

檢驗費(元/噸)

最低收費(元)

備注

水尺計重

0.20

3000


衡器計量

0.50

3000


品質(取、制樣+檢測)

0.70

4000

船檢

品質(取、制樣+檢測)

0.80

4000

火車、汽車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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