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僅供參考,具體規則以交易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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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割前準備
買方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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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客戶 |
1、交割意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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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割意向表 |
2、交割手續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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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割手續費表 |
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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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 |
4、交割授權委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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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割授權委托書 |
5、交割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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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用于交割的倉單 |
6、開票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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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客戶第2、3、4、6項及賣方客戶第2、3、4項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時無變化則無需提交。
買方或賣方客戶未申請上期所電子倉單系統的需要提前辦理電子倉單系統申請手續,已有上期所電子倉單系統的客戶需確保交割期間正常使用,以免影響交割業務。
賣方客戶如未持有倉單,交割前還需提前辦理商品入庫及倉單注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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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割方式
倉庫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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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割單位及交割月限倉
交割單位:30千克(2手)。
交割月限倉 :900手。
如交割量超過交割月限倉,需在該合約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間申請交割月套保額度,具體額度以交易所審批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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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割及開票流程
交割流程:
時間 |
買方客戶 |
賣方客戶 |
臨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
①確保倉單系統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
①確保倉單系統正常 ②辦理商品入庫注冊倉單(已持有倉單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
最后交易日 |
收市前補齊交割貨款 |
收市前提交倉單 |
第一日交割日 |
扣交割手續費 |
①扣交割手續費 ②釋放交割保證金 |
第二日交割日 |
①扣交割貨款 ②收市后收取倉單 |
開票并郵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
第三日交割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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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發票則重新扣交割保證金 ②結算后收取交割貨款 |
第四、五交割日 |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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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后交易日賣方客戶提交的倉單需為倉儲費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標準倉單。
2、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貨上海分公司未收到賣方開具的交割發票,則重新扣除交割保證金,該交割保證金收到發票后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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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流程:
賣方客戶 ?→ ?賣方期貨公司 ?→ ?上期所 ?→ ?買方期貨公司 ?→ ?買方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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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銀交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客戶向賣方期貨公司開具發票,賣方期貨公司向上期所開具發票,上期所向買方期貨公司開具發票,買方期貨公司向買方客戶開具發票。
賣方期貨公司最遲應當在最后交割日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至交易所。遲交發票3至10天的,每天處以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遲交11至30天,每天處以貨款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30天未交發票的,視作不交發票,處以貨款金額2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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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割品要求及規定
交割品牌:
用于實物交割的銀錠,應當是交易所注冊的品牌。
具體名單參見上期所網站:http://www.shfe.com.cn/products/ag/attach/911326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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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品級:
標準品:符合國標GB/T 4135-2016 IC-Ag99.99規定,其中銀含量不低于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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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規定:
1、用于本合約實物交割的銀錠,銀含量不低于99.99%。質量標準需符合國標GB/T 4135-2016中關于IC-Ag99.99的規定。
2、每一倉單的銀錠,應當是本所批準的注冊品牌,須附有生產者出具的質量證明書。
3、倉單應當由本所指定交割倉庫按規定驗收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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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商品的包裝與規格:
入庫及出庫銀錠均無包裝要求。
交割銀錠的規格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每一倉單的銀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牌號、同一注冊商標、同一塊形的商品組成。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1)國產商品: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2)進口商品: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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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和溢短:
每張銀錠標準倉單溢短不超過±2千克,每塊銀錠磅差不超過±1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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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銀錠的數(重)量檢驗:
指定交割倉庫對入庫銀錠進行點數并逐一復磅。在規定的磅差范圍內,每塊銀錠的重量以生產企業的質量證明書標識的重量為準。
質檢規定:
實物交割完成后,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有異議的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法定假日時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買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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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質檢機構:
單位名稱 |
聯系人 |
電話 |
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檢驗有限公司 |
陳宏 |
010-84603658 |
歐文兵 |
020-38290257 |
國家金銀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上海) |
方名戍 |
021-64701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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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違約的判定:
1、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2、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3、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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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違約的處理:
1、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 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交割結算價÷ 交易單位
2、在根據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計算交割違約金額時,應當在買方相應的保證金中預留違約部分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違規懲罰金。
3、發生交割違約后,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16:30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違約通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發送,會員服務系統一經發送,即視為已經送達。
4、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20%的違約金給守約方。交易所退還守約方的貨款或者標準倉單,終止本次交割。
5、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規懲罰金。
6、終止交割后,交易所的擔保責任終止。
7、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就交收的商品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一般通過雙方會驗的方式解決。也可以提請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復驗,復驗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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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割結算價
白銀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的結算價。
交割商品計價以交割結算基準價為基礎,再加上不同等級商品質量升貼水以及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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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割費用
1、交割手續費
2、其他費用: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倉儲費 |
0.016元/千克*天 |
進庫費 |
0.2元/千克 |
出庫費 |
0.2元/千克 |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具體規則以交易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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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割前準備
買方客戶
賣方客戶
1、交割意向表
1、交割意向表
2、交割手續費表
2、交割手續費表
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
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
4、交割授權委托書
4、交割授權委托書
5、交割貨款
5、可用于交割的倉單
6、開票資料
買方客戶第2、3、4、6項及賣方客戶第2、3、4項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時無變化則無需提交。
買方或賣方客戶未申請上期所電子倉單系統的需要提前辦理電子倉單系統申請手續,已有上期所電子倉單系統的客戶需確保交割期間正常使用,以免影響交割業務。
賣方客戶如未持有倉單,交割前還需提前辦理商品入庫及倉單注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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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割方式
倉庫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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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割單位及交割月限倉
交割單位:30千克(2手)。
交割月限倉 :900手。
如交割量超過交割月限倉,需在該合約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間申請交割月套保額度,具體額度以交易所審批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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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割及開票流程
交割流程:
時間
買方客戶
賣方客戶
臨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①確保倉單系統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①確保倉單系統正常
②辦理商品入庫注冊倉單(已持有倉單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最后交易日
收市前補齊交割貨款
收市前提交倉單
第一日交割日
扣交割手續費
①扣交割手續費
②釋放交割保證金
第二日交割日
①扣交割貨款
②收市后收取倉單
開票并郵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第三日交割日
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發票則重新扣交割保證金
②結算后收取交割貨款
第四、五交割日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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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后交易日賣方客戶提交的倉單需為倉儲費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標準倉單。
2、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貨上海分公司未收到賣方開具的交割發票,則重新扣除交割保證金,該交割保證金收到發票后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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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流程:
賣方客戶 ?→ ?賣方期貨公司 ?→ ?上期所 ?→ ?買方期貨公司 ?→ ?買方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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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銀交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客戶向賣方期貨公司開具發票,賣方期貨公司向上期所開具發票,上期所向買方期貨公司開具發票,買方期貨公司向買方客戶開具發票。
賣方期貨公司最遲應當在最后交割日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至交易所。遲交發票3至10天的,每天處以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遲交11至30天,每天處以貨款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30天未交發票的,視作不交發票,處以貨款金額2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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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割品要求及規定
交割品牌:
用于實物交割的銀錠,應當是交易所注冊的品牌。
具體名單參見上期所網站:http://www.shfe.com.cn/products/ag/attach/911326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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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品級:
標準品:符合國標GB/T 4135-2016 IC-Ag99.99規定,其中銀含量不低于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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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規定:
1、用于本合約實物交割的銀錠,銀含量不低于99.99%。質量標準需符合國標GB/T 4135-2016中關于IC-Ag99.99的規定。
2、每一倉單的銀錠,應當是本所批準的注冊品牌,須附有生產者出具的質量證明書。
3、倉單應當由本所指定交割倉庫按規定驗收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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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商品的包裝與規格:
入庫及出庫銀錠均無包裝要求。
交割銀錠的規格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每一倉單的銀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牌號、同一注冊商標、同一塊形的商品組成。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1)國產商品: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2)進口商品: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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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和溢短:
每張銀錠標準倉單溢短不超過±2千克,每塊銀錠磅差不超過±1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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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銀錠的數(重)量檢驗:
指定交割倉庫對入庫銀錠進行點數并逐一復磅。在規定的磅差范圍內,每塊銀錠的重量以生產企業的質量證明書標識的重量為準。
質檢規定:
實物交割完成后,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有異議的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法定假日時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買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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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質檢機構:
單位名稱
聯系人
電話
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檢驗有限公司
陳宏
010-84603658
歐文兵
020-38290257
國家金銀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上海)
方名戍
021-64701390
?
交割違約的判定:
1、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2、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3、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
交割違約的處理:
1、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 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交割結算價÷ 交易單位
2、在根據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計算交割違約金額時,應當在買方相應的保證金中預留違約部分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違規懲罰金。
3、發生交割違約后,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16:30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違約通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發送,會員服務系統一經發送,即視為已經送達。
4、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20%的違約金給守約方。交易所退還守約方的貨款或者標準倉單,終止本次交割。
5、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規懲罰金。
6、終止交割后,交易所的擔保責任終止。
7、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就交收的商品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一般通過雙方會驗的方式解決。也可以提請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復驗,復驗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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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割結算價
白銀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的結算價。
交割商品計價以交割結算基準價為基礎,再加上不同等級商品質量升貼水以及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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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割費用
1、交割手續費
2、其他費用: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倉儲費
0.016元/千克*天
進庫費
0.2元/千克
出庫費
0.2元/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