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適當性義務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今年7月1日,證監會頒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正式實施。為落實《辦法》精神,各行業協會制定了相應的操作指引,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也在過去半年的緩沖期內如火如荼地開展有關適當性管理的學習,建立和完善適當性管理機制并進行模擬操練。
投資者適當性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必然產物
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可追溯到20世紀早期的美國,由美國證券業自律組織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提出,經由1934年《證券交易法》10b-5反欺詐條款、紐約交易所(NYSE)405規則、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2111規則, 進一步發展為法律規則。
2009年5月15日,FINRA提出將證券經紀商“適當性”及“了解你的客戶”義務納入2111綜合手冊(2012年7月9日生效),形成了融合先前NASD及NYSE規則中適當性義務內容的FINRA新規則,并要求經紀商盡勤勉義務以收集投資者相關信息,確定投資對投資者的適當性。
投資者適當性核心內容有兩點:“了解你的客戶”并“將合適的產品推薦給合適的特定客戶”,將“買者自負”和“賣者有責”結合起來同等看重,強調“賣者有責”。
《指引》多維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中期協根據《辦法》制定了《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簡稱《指引》)。《指引》對期貨投資者的分類、風險評估、適當性匹配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流程進行了全方位規范,多維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普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合理的分類及風險評估機制。《指引》根據證券期貨市場的統一特點并結合行業實際,將期貨行業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原則上劃分為五級。中期協制定了期貨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名錄。期貨經營機構根據自身特點具體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產品分級,最終形成符合監管要求、市場需求及期貨經紀機構自身特點的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
合理的適當性匹配原則。《辦法》和《指引》明確了期貨產品和服務的分級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了清晰嚴格的產品分級體系和適當性匹配原則。
充分的風險提示和留痕機制。《辦法》突出了對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指引》落實《辦法》精神,并明確了具體的操作指引。充分的風險告知、警示、完善的留痕機制以及回訪、信息披露、檔案管理、監督問責等機制的有效結合,有利于期貨經營機構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保障普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減少期貨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的金融服務糾紛,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的和諧、繁榮發展。
履行適當性義務是對資本市場負責的體現
《辦法》在明確證券期貨機構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明確經營機構在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的“應當為”時,也明確了經營機構因其違反《辦法》而應受到的處罰,體現了義務和責任的充分統一,是一部有力量的規章,是充分體現“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精神的一部有“牙齒”的規章。《指引》開篇明確提出了期貨經營機構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的適當性責任,同時還明確規定了期貨經營機構的自查、監督問責、糾紛處理以及自律管理責任。
經營機構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必然要求,它是解決“不能賣的問題”,不是“不能買的問題”。它不是為了限制投資者的交易權利,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尤其是普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經營機構承擔金融服務責任的必然要求,是對投資者負責、對資本市場負責的體現。(作者:許丹良 來源:期貨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