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常見的手段
通過整理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羅列的洗錢渠道以及近年來不斷翻新的洗錢手段,今天就帶大家了解一下,洗錢犯罪常見的手段。
1.現金走私
許多國家并未建立現金交易報告制度,所以將犯罪收益通過走私帶入這類國家,然后存入銀行,是洗錢的重要方式,這也是各國嚴格限制出入境現金攜帶量的重要原因之一。
2.將大額現金分散存入銀行、構建存款
這種方法也叫化整為零,是將大筆資金分散成小額存款,以免引起懷疑。一些國家建立了嚴格的現金交易報告制度,對于超過限額的現金交易,銀行必須向反洗錢情報部門報告。所以洗錢分子往往將大額現金拆分成低于報告標準的金額分散存入銀行,逃避監管。
3.利用現金密集行業
越來越多的洗錢者利用現金密集行業進行洗錢,他們以賭場、娛樂場所、酒吧、金銀首飾店作掩護,通過虛假的交易將犯罪收益宣布為經營的合法收入。
4.直接購置各種動產或不動產
直接購買房產、高價值的交通工具、古玩、藝術品以及各種金融證券等,然后在轉賣中套取現金存入銀行,逐漸演變成合法的貨幣資金。
5.利用證券業和保險業洗錢、無記名債券或期貨
由于證券業交易資金量巨大,金融工具和交易品種繁多而且復雜,全球資本市場已經形成,這都為洗錢提供了最好的掩護,所以許多的洗錢犯罪是通過包括股票、債券、期貨在內的證券交易形式進行的。還有許多的洗錢者在保險市場購買高額保險,然后再將保費以退費、退保等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以掩蓋犯罪收入的真實來源。
6. 利用離岸金融中心、銀行保密天堂等國家和地區對個人資產過度的保密措施
在某些國家和地區,要么允許成立匿名公司,要么對個人資產有著過度的保密措施,使得犯罪收入進入這些地區后,真實來源很容易被隱藏。
7.開展顯失公平的進出口貿易,甚至注冊皮包公司,開展虛擬交易
通過開展一些與標的極不相稱的進出口貿易,實現洗錢的目的,或者是以皮包公司偽造的經營業績,把犯罪收入變成合法的經營收入,這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
8.先撈后洗
一些貪官在位時拼命撈錢,撈了就辦企業、開公司。這種洗錢的方式有一個特點,就是他們下海后,一般都沒有“嗆水”。他們與有些唯恐露富的私人老板不同,無論是辦企業還是炒股、期貨,不管實際上是賺了還是賠了,一般都會宣傳自己“大發特發”,唯恐別人不知道自己賺了錢,因為他們要給自己到手的黑錢找個“說法”。
9.邊撈邊洗
自己撈錢親屬經商,這種方式比較普遍,貪官自己利用手中的權力拼命撈錢,親屬則下海開娛樂場所、餐廳,辦企業。如果不是與貪官本人非常熟悉,對貪官與其親屬的關系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錢就顯得更容易,案發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10.連撈帶洗
別人公司自己掌權。政府官員或國企老總創辦私人企業,但由別人代理,企業表面上是別人的,但大權由自己掌握。這樣既可以通過經濟往來把黑錢轉移到自己企業的賬戶上,又可通過正常的納稅經營再賺一筆。
11.轉移境外
轉移境外。目前最普遍的洗錢方式是將黑錢轉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贓款并洗白。一種是非貿易方式,一些領導干部把子女送到國外,用支付教育費、保險費、傭金等方式套購外匯,再匯到境外。另一種是貿易方式,高報進口,低報出口。一些腐敗分子勾結國外公司,在進口設備和原材料時,高報進口價格,以高比例傭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給境外進口商,再從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將非法所得留存國外。再一種是設空殼公司境外投資,即先在國外設空殼公司,然后利用手中職權將非法所得以對外投資的形式匯到境外。
通過地下錢莊轉移境外。如遠華案件中,收入中的120億元人民幣,就是由其財務主管與晉江、石獅的地下錢莊聯系后,派人開車押運到晉江化名“東石麗”家中的地下錢莊,再由“東石麗”通知香港合伙人支付外匯給香港的遠華公司。
12.賄賂金融監管高官,將黑錢匯往境外
一般為販毒犯罪集團賄賂金融高官,要求其放松對資金結算的審查和管理,將黑錢轉移出境。如2001年香港廉政公署搗毀了香港最大的跨境洗錢集團,洗錢金額高達500億港元。罪犯在香港中銀集團下屬的寶生銀行尖沙咀分行開設賬戶,為了逃避香港法律監管,他們賄賂了該行一名高級經理,把黑錢以一般轉賬而非匯兌的形式轉移到不同的銀行賬戶,再分別匯往香港和海外的有關銀行賬戶。
13.利用合法的金融體系洗錢
不法分子通過銀行或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清洗贓款,特別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證在銀行開設多個賬戶,用于轉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14.利用互聯網洗錢
不法分子利用網上銀行轉移贓款,有的還通過網上賭博,把黑錢洗“白”。
15.通過投資洗錢
不法分子通過投資興建賓館,開設公司,購買商品房,投資房地產等方式洗錢;有的甚至在境外開設公司,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
——節選自“北京經偵”公眾號